(2016)豫0192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48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元,减半收取一百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梁超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冠男书 记 员 常鹤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