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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48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元,减半收取一百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梁超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冠男书 记 员 常鹤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