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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2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想、王鹏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想,王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12刑初37号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想,男,1987年出生。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11月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1月2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由开封县公安局于2016年1月13日执行逮捕。被告人王鹏,男,1983年出生。因贩卖毒品于2015年11月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1月2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由开封县公安局于2016年1月13日执行逮捕。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祥检诉刑诉(2015)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想、王鹏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静、马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想、王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想在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三八岗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包约0.5克的冰毒卖给韩某某,韩某某购买后予以吸食。2014年年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鹏在开封市中医院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包约0.5克的冰毒卖给李想,李想购买后予以吸食。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想、王鹏当庭供认不讳,不持异议,开封县禁毒委员会现场检测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查获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想、王鹏非法买卖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想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想、王鹏在开庭审理时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其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王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想、王鹏的刑期均自2015年11月13日起,扣除原被羁押14日至2016年6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庆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