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民初字第0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文财诉被告王开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财,王开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潢民初字第0795号原告?陈文财,男,汉族,住潢川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叶中治,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开前,男,汉族,住潢川县城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财诉被告王开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财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财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25.00元,由原告陈文财负担。审 判 长 杨 柳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人民陪审员 董寿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韦余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