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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潢民初字第0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文财诉被告王开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财,王开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潢民初字第0795号原告?陈文财,男,汉族,住潢川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叶中治,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开前,男,汉族,住潢川县城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财诉被告王开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财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财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25.00元,由原告陈文财负担。审 判 长  杨 柳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人民陪审员  董寿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韦余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