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8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海涛、翟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涛,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8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涛,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翟军,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海涛与被执行人翟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厂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现因划拨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翟军银行存款元至本院执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泉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