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81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志坤与韩忠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坤,韩忠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474号原告王志坤,男,生于1970年7月11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被告韩忠源,男,汉族,章丘市润祥机动车尾气检测中心经理,住章丘市。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坤诉被告韩忠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春太申请撤诉无不当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靳先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穆象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