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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8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张海涛与翟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涛,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8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涛,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翟军,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县。申请执行人张海涛与被执行人翟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厂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现因划拨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翟军银行存款1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泉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