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黎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