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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黎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