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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吕美凤与黄皞、黄春龙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美凤,黄皞,黄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25号申请执行人:吕美凤,女,1978年11月10日,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黄皞,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黄春龙,男,195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丰民一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皞、黄春龙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黄皞、黄春龙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皞、黄春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维国审判员  邹建刚审判员  刘鸿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圣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