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吕美凤与黄皞、黄春龙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美凤,黄皞,黄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25号申请执行人:吕美凤,女,1978年11月10日,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黄皞,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黄春龙,男,195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丰民一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皞、黄春龙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黄皞、黄春龙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皞、黄春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维国审判员 邹建刚审判员 刘鸿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圣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