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信用社(634号)诉李芳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初字第634号原告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徽县城关镇建新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2258XXXX-7。法定代表人刘国军,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旭红,女,汉族,1979年12月21日出生,大学文化程度,徽县信用联社风险管理部经理,住徽县城关。被告李芳,女,汉族,1991年5月1日出生,住徽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郭小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