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8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平、李志英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8执44号申请执行人安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安仁县永乐江镇安仁大道。法定代表人谭诗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湘文,男,安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规股股长。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平,男,汉族,住安仁县永乐江镇。被执行人李志英,女,汉族,住址同上,安仁县实验小学职工,系李平之妻。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安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平、李志英的银行存款68000元,现被执行人李平、李志英已自觉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平、李志英银行存款6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贺志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卢小娟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5号〈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