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刑更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司龙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9号罪犯司龙,男,1978年7月13日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6日作出(2006)阜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司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司龙服判不上诉,原审人民法院依法报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日作出(2006)皖刑复字第003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交付执行。2009年2月2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罪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4月25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3年5月28日经本院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司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司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司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司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伶俐审 判 员 吕庆龙代理审判员 温 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