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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4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行伦与王健,山西永东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行伦,王健,山西永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4378号原告赵行伦,男,195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周雪琴,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莹,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健,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峰,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瑶,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永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绛县中条山路东(厢城街南)新天地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78328970-0。法定代表人邓永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峰、周瑶,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瑶,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行伦与被告王健、山西永东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又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本院判决:1、被告向原告连带归还借款本金1750万元,截至2015年6月30日的借款利息5048250元,从2015年7月1日起以175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本金还清为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20万元,担保费9600元。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原告的诉讼标的已超过2000万元,同时被告山西永东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不在重庆市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对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行政管辖区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2000万元以上的民商事地一审案件,因此本案诉讼标的已超过本院级别管辖的标准,本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141560元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张箴恒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婉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