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与被告周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周XX,陈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108号原告张XX,女,汉族,1960年8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XX区XX小区。被告周XX,男,汉族,1960年2月19日出生,住郴州市XXXX。被告陈XX,女,汉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住郴州市XXXX,系周XX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周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具状起诉,本院受理后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本案受理后的七天内交纳本案受理费,如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本案受理费,本案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现期限已过,原告仍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期满前申请减、缓、免交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卫华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 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