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民初字第2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厉雪华与吴国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雪华,吴国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2509号原告厉雪华,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委托代理人毛海春,男,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被告吴国平,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市支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钱王街265号。机构代码:67396994-0负责人翁惠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剑,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厉雪华诉被告吴国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厉雪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厉雪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厉雪华负担。审判员 梅爱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