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3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廖平东与王祖兴、伍兴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3538号原告廖平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廖康华。被告王祖兴。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胡光灿,恩施市崔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伍兴权。原告廖平东诉被告王祖兴、伍兴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其证据不全,还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平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谭茂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谭 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