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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鞍山市铁西区绎彭驾驶员培训学校与薄长彪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市铁西区绎彭驾驶员培训学校,薄长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1096号原告:鞍山市铁西区绎彭驾驶员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邢艳彩,系该学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颖,辽宁广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薄长彪。委托代理人:曹佩龙,辽宁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鞍山市铁西区绎彭驾驶员培训学校诉被告薄长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颖、被告薄长彪及其委托代理人曹佩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薄长彪是薄浩的父亲,2015年4月9日薄浩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并未雇佣薄浩,也从未给其支付过工资,更不对其进行管理,原告与薄浩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薄浩于2014年7月受雇于台安绎彭汽车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该中心的经营者为杨谦,杨谦雇佣薄浩并为其开工资,并对其进行管理,2015年4月9日,薄浩在工作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薄浩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薄浩是原告的教练员,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死亡,薄浩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经审理查明,薄浩系被告薄长彪之子。薄浩于2014年7月参加工作,受雇于台安县绎彭汽车信息服务中心,其经营者是杨谦,但该信息服务中心没有代办报名驾驶员考试的资格,其招收的学员通过本案原告报名考试。2015年4月9日,学员张凤宇、教练薄浩驾驶辽C桑塔纳教练车沿鞍羊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鞍羊线49公里处时,与路南侧的路树相撞,造成辽C31**学号教练车损坏,学员张凤宇和教练薄浩受伤,薄浩经抢救无效死亡。涉案教练车的登记信息显示该车的所有人是本案原告鞍山市铁西区绎彭驾驶员培训学校。薄浩发生事故时,身穿绎彭驾校工作服。以上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鞍西劳人仲字[2015]40号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执、仲裁庭审笔录、原告的部分陈述;被告提供的证据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勘验书、尸体检验书、死亡证明书、辽C31**车辆信息单、台安县绎彭汽车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工伤等级信息单、仲裁调查笔录、薄浩的工作服、被告的部分陈述。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供的录音,因无法确认录音内容和人物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因证人没有出庭,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薄浩作为原告单位的教练从事培训学员工作,其学员经由原告报名参加驾驶员资格考试,且事故发生时,薄浩身穿原告单位的工作服,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是原告鞍山市铁西区绎彭驾驶员培训学校,故薄浩与原告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综上,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薄浩与原告鞍山市铁西区绎彭驾驶员培训学校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佳琪人民陪审员  马 丽人民陪审员  胡丹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畅诚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