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5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赡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5执4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甲,女。被执行人李某乙,女。被执行人李某丙,女。被执行人李某丁,女。被执行人李某戊,女。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赡养纠纷的(2012)澄民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人刘贵香称,其小女儿李某戊已给付了1000元,三女儿李某乙给付了500元,并表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5执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宏宪审判员  王建宏审判员  闫 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