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执民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江建辉与朱建宏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建辉,朱建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1480号申请执行人江建辉,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朱建宏,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申请执行人江建辉与被执行人朱建宏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衢开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29日,江建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朱建宏暂无履行能力。截止2016年2月1日,被执行人朱建宏尚欠申请执行人江建辉餐饮费15540元,执行费133.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14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吾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