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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21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彩云与被告单建国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彩云,单建国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21民初4号原告杨彩云,女,34岁,汉族,农民。被告单建国,男,37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彩云与被告单建国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彩云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彩云负担25.00元,退还25.00元。审判员  刘占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诗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