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周宁与周成绩、人财保襄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宁,周成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317号原告周宁。委托代理人马罗安、邓勇,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周成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襄阳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宁与被告周成绩、人财保襄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宁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宁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周宁负担。审判员 尤文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杜忠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