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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周宁与周成绩、人财保襄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宁,周成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317号原告周宁。委托代理人马罗安、邓勇,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周成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襄阳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宁与被告周成绩、人财保襄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宁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宁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周宁负担。审判员  尤文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杜忠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