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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3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李某、张某与崔某、侯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崔某,侯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83-1号原告:李某。原告:张某。被告:崔某。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张某与被告崔某、侯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张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崔某、侯某的银行存款1255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原告李某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为本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崔某、侯某的银行存款1255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二原告提供担保的原告李某所有的鲁H号帕纳美拉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同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