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诉前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跃明等于被申请人恒大公司诉前保全解除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跃明,王玉年,于学荣,杜建国,丁怀久,李占云,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808号申请人周跃明申请人王玉年申请人于学荣申请人杜建国申请人丁怀久申请人李占云被申请人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加林,经理。住址:郯城县皇亭路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跃明等与被申请人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在原百货公司家属院内小高层楼房(十二层)及一号楼三单元602室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裁定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复议,经审查,本院决定对被申请人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在原百货公司家属院内小高层楼房(十二层)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在原百货公司家属院内小高层楼房(十二层)予以解除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兰峰审判员 刘国正审判员 颜廷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柯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