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02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宗清儿与杨马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清儿,杨马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202民初178号原告宗清儿。委托代理人文三平,陇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马林。原告宗清儿与被告杨马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宗清儿诉称:2014年,被告杨马林承包岷县占扎路新农村建设项目工程,2014年5月工程竣工,原告宗清儿一直在被告所承包的工程上干活,被告合计应支付原告劳务费11890元,并出具了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原告劳务费),给原告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劳务费合计人民币1189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欠条1张。被告杨马林辩称:欠条是我写的,之前已经还了3000元,现在还有8890元,但他做的活返工了,我要扣1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宗清儿给被告杨马林提供劳务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189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宗清儿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玖拾元整(11890元整)。欠款人:杨马林,2014年6月2日”。因被告至今未能给付所欠劳动报酬,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庭审中查明被告已付给原告3000元,现尚有8890元未付。另查明,甘肃省2015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960元,其30%为14088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以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宗清儿向被告杨马林提供劳务后,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现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8890元劳动报酬,被告应当及时履行给付原告劳动报酬的义务。被告辩称其所包工程返工扣工资的理由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所诉标8890元在小额诉讼程序所规定的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杨马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宗清儿劳动报酬88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杨马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焦钰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