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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1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郑某与林某1、林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林某1,林某2,林某3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岚民初字第1962号原告郑某,男,汉族,1986年8月1日,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黄周端、林婷婷,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1,女,汉族,1992年4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某2(系被告林某1父亲),男,汉族,1962年8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某3(系被告林某1母亲),女,汉族,1962年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郑某诉被告林某1、林某2、林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周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1、林某2、林某3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原告郑某与被告林某1于2014年3月份相识后不久确立了恋爱关系并订立了婚约。原告郑某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于2014年4月25日通过中间人魏某给付被告林某1父母彩礼现金人民币十万元。相处期间,原告郑某也曾帮被告林某1偿还债务共计35000元,并在2014年母亲节应被告林某1要求为被告林某3购买了价值3500元的黄金项链。原告郑某经被告林某1要求为其购买了平安险7000元。且原告郑某的父母为顺从被告林某1的意向并让其有一技之长并,耗费大量的精力及人际关系为被告林某1争取了去台湾学���烘焙技术的机会,并承担期间所有的费用约18000元。然在台湾学习期间即2014年9月份,被告林某1却突然向原告郑某提出解除婚约。原告郑某为了让被告林某1回心转意多次找被告林某1要求和好,均遭拒绝。原告郑某认为:原告郑某当时交付给被告彩礼系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且彩礼均是原告郑某的父母为了办理结婚东拼西凑的。现被告林某1坚决断绝与原告郑某的关系并打算出国以逃避彩礼退还责任,案涉彩礼理应予以退还。原告郑某多次找被告林某1及其父母协商彩礼返还事宜,但均遭三被告方拒绝。综上所述,被告林某1单方提出退婚并拒不退还原告郑某彩礼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郑某的合法权益。故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郑某彩礼人民币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原告郑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户口本一份,证明三被告主体适格。证据证据二、汇款单一份,证明原告父母为了促成原告郑某与被告林某1婚事各凑集五万交付中间人魏某中间人直接负责将彩礼十万交付被告。证据证据三、短信及qq记录,证明原告郑某多次找被告林某1还10万元彩礼事宜,均未果。证据证据四、录像光盘和视频记录各一份,证明原告及中间人魏某方家里协商十万彩礼返还情况。证据证据五、检讨书一份,证明被告林某1在与原告有婚约期间与其前男友保持联系,其也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对自己无理取闹及不懂事行为予以忏悔,且对原告郑某也予以肯定。证据证据六、农业银行客户回单2页,证明原告父母魏玉美及郑超兰将彩礼钱交付中间人。证据七、银行流水账一份,证明原告郑某帮被告林某1债务35000元。证据证据八、台湾地区出入境许可证,证明原告父母帮助被告林某1争取去台湾学习的机会,并承担了学习期间的所有费用。原告郑某申请,本院传证人魏某出庭作证。证人魏某的证言主要证明如下事实:其系处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林某1的结婚事宜的中间人。原告郑某的父亲魏玉美于2014年4月22日通过农业银行转账两笔各5万元共计10万元至证人魏某的账户。证人魏某于2014年4月25日同其二儿子魏守云将红纸包好的10万元现金带至南海乡草屿村交至被告林某3手中,被告林���1与其舅舅亦在场。另交付被告林某12000元用于购置衣物。被告林某1回礼十斤糖果。原告郑某与被告林某1未登记亦未准备结婚事宜。被告林某1、林某2、林某3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抗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与被告林某1于2014年3月初确定恋爱关系。原告郑某通过其叔叔魏某于2014年4月25日给付被告林某1、被告林某3订亲彩礼10万元。此后原告郑某与被告林某1缔结婚姻的目的未能实现,原告郑某遂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主张其支付被告林某1、被告林某310万元彩礼,有原告郑某向本院提交的汇款单、农业银行客户回单、银行流水账及证人魏某的证言为凭,被告林某1、被告林某3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故该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郑某这种以结婚为目的,于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关于本案彩礼的接受人问题,原告郑某未能证据证明被告林某2收取了原告郑某彩礼,故原告郑某向被告林某2主张权利,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与被告林某1订立婚约的目的都是为了尽早登记结婚最终步入婚姻殿堂,双方在交往中各自都为结婚目的而做积极准备,但最终未能实现缔结婚姻的目的,故本院对原告郑某返还彩礼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某1、林某3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郑某俗给付的彩礼人民币10万元。二、二、驳回原告郑某对被告林某2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林某1、林某3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群人民陪审员  林光英人民陪审员  薛由伟二〇一六年二月××日书 记 员  蔺文涛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