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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玉洪与齐延华、齐雪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洪,齐延华,齐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8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洪,男,汉族,1952年3月6日生。被执行人齐延华,男,汉族,1991年10月4日生。被执行人齐雪华,男,汉族,1990年3月13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月4日作出的(2015)周民终字第032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齐延华、齐雪华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周民终初字第03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梁照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