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3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建材韶关有限公司与韶关市亿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建材韶关有限公司,韶关市亿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3财保7号申请人中建材韶关有限公司,住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冯玮。被申请人韶关市亿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法定代表人:林春贺。申请人中建材韶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韶关市亿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建材韶关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韶关市亿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0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建材韶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韶关市亿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000000元的财产。查封申请人中建材韶关有限公司用作财产保全担保的韶关市永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韶关市武江区芙蓉北侧十一公里G323线南侧2号地块。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彭志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邓文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