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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107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小恩,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262号。法定代表人杜会民,其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刘爽。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月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26元,减半收取2763元后,由原告赵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元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鲁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