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仑执民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曹鑫鑫、王朝文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鑫鑫,王朝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仑执民字第1156号申请执行人曹鑫鑫被执行人王朝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甬仑民初字第0145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朝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朝文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朝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朝文(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22的存款人民币679157.2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奭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立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