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树全与宫屹、广州市沣皇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石民初120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全,宫某,广州市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金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200-1号原告:李某全,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郭庭佳,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帅,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宫某,住吉林省龙井市。被告:广州市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宫某。被告:金梅,住长春市南关区。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栋,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全诉被告宫某、广州市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全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全申请撤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2元,由原告李某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宏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邬敏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