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6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魏巍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巍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6刑初2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巍,男,37岁,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2012年2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2月17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尚未执行的余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传唤,次日转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辩护人骆军,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巍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德双、代理检察员刘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巍及其辩护人骆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被告人魏巍在本市怀柔区,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马×办理农家院经营执照的事实,以疏通关系为由,共骗取被害人马×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魏巍于2015年9月27日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的陈述,证人佟×、张×、孙×等人的证言,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银行卡交易明细,本院案款收据,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巍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巍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魏巍如实供述案件过程,认罪态度良好,积极缴纳退赔款及罚金,希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魏巍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念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且退缴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二、退缴在案的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发还给被害人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赵守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卢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