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德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德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2036号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号世源大厦10-4,组织机构代码62202122-8。法定代表人胡世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玲,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肖德伦,男,196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德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