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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刑更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9孙新刑罚执行变更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新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刑更9号罪犯孙新,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干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以(2012)吉中刑二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1日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11月14日起至2026年5月13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2年6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0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建议本院对罪犯孙新减刑二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在2012年6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0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案审理中,罪犯孙新缴纳原判罚金5000元,该事实有江西省罚没票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新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14日起至2024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富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