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瑞超与承德县鑫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超,承德县鑫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383号申请执行人王瑞超。被执行人承德县鑫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王瑞超与承德县鑫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承德县鑫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本案自动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县劳人仲案字(2014)第9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梁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