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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执异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韩喜英、杨艳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喜英,杨艳霞,白明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异字第7号异议人韩喜英,女,196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西华县。委托代理人闫英戈,男,住西华县。申请执行人杨艳霞,女,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韩喜英,女,196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白明甫,男,1955年6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杨艳霞申请执行韩喜英、白明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韩喜英于2016年1月19日对本院(2015)西执字第66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银行账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韩喜英称,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执字第660-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的银行账户属白明甫(与申请人是夫妻关系)的工资卡,该工资卡经法院调解在2020年8月前的工资归崔桂新所有。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执字第66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的银行账户是申请人的退休金卡,申请人夫妻无法维持生活,特向西华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执字第660-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杨艳霞申请执行韩喜英、白明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喜英、白明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西华县人民法院以(2015)西执字第66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韩喜英的银行账户。另查明,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执字第660-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白明甫(与申请人是夫妻关系)的银行账户即工资卡,该工资卡经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199号调解书确认白明甫的工资卡交给原告崔桂新,白明甫的月工资2600元从2015年8月开始由原告崔桂新支取。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韩喜英、白明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西华县人民法院以(2015)西执字第66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韩喜英的银行账户并无不当,在法院提取韩喜英退休金后应保留其必要的生活费用。异议人韩喜英虽然提出书面异议,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异议成立,韩喜英丈夫即被执行人白明甫的工资在法院调解时自愿让他人领取还账且未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是其自己放弃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韩喜英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闫春芝审判员  齐军平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二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