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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周绍洪与重庆市鑫威防火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绍洪,重庆市鑫威防火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451号原告周绍洪,男,1974年2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市鑫威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大岚村二社。法定代表人周庆,职务总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绍洪诉被告重庆市鑫威防火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2016年2月1日,原告周绍洪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绍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小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雷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