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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58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亭与博洛尼旗舰装饰装修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亭,博洛尼旗舰装饰装修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58122号原告杨亭,女,1980年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琳,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小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博洛尼旗舰装饰装修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京开路西侧科宝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蔡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劼,女,1977年2月14日出生。原告杨亭与被告博洛尼旗舰装饰装修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洛尼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穆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亭之其委托代理人刘琳、蔡晓萌,博洛尼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周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亭诉称:2015年10月7日,我与博洛尼公司签订《博洛尼整体家装解决方案委托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我委托博洛尼公司为我的房屋进行装修设计,设计内容包括家具功能设计、造型设计、平面布展设计、色彩设计、照明设计水电改造设计以及主材配置设计。双方在设计合同中约定:设计周期为七个工作日,博洛尼公司应在现场测量后十五个工作日完成初步设计方案,并向我提交设计说明、原结构平面图、拆改后平面布置图、顶面布置图、地面铺装图等设计文件。为此,我依约支付了设计费21000元。设计师上门测量后,仅在微信中给我发了一张说不清是什么的平面图,设计说明、原结构平面图、拆改后平面布置图、顶面布置图、地面铺装图等均未向我交付。到期后,我要求博洛尼公司履行设计合同,向我交付设计图纸,但博洛尼公司却表示必须委托其施工或购买博洛尼产品才可交付图纸。无奈之下,我要求博洛尼公司提供施工报价以及产品报价,结果我发现博洛尼公司的施工以及产品均远高于市场同类一线品牌的价格。我决定不将装修工程交付给博洛尼公司完成,亦不打算购买博洛尼产品。博洛尼公司因此拒绝向我交付设计图纸。我认为博洛尼公司拒绝履行设计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我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并要求博洛尼公司退还设计费21000元。此外,因我迟迟不能得到图纸,家庭装修无法开工,导致工期延误,故博洛尼公司还应赔偿我一个月的租金以及物业费作为我的损失赔偿,金额共计11758元。博洛尼公司辩称:设计合同签订后,我们当天上门进行了测量,并于2015年10月15日通过微信给了杨亭初步的整体平面布局图。2015年10月18日,我公司与杨亭完成了平面方案的讨论。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只有在双方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杨亭并支付了首期工程款后,我公司才会向杨亭提供全部设计方案。此后,我公司设计师按照杨亭的设计要求对装修方案再次进行了修改,并于2015年11月2日及11月6日两次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杨亭发送了装修工程整体报价方案以及拆除项目报价方案。但杨亭在收到我公司的报价方案后,拒绝履行合同,并提出了诉讼。而在此前,杨亭一直是明知设计图纸的提交,是以签订施工合同并支付工程款为前提的。我公司认为杨亭的行为是以低价套取我公司设计图纸为目的,并非出于正常交易目的。最后,我公司的报价并未高于市场价值,我公司也没有违约之处。故,我公司不同意杨亭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7日,杨亭与博洛尼公司签订设计合同一份,由博洛尼公司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苹果社区南区x号楼x号房屋(以下简称2606房屋)提供室内整体配饰解决方案的设计。双方在设计合同中约定:博洛尼公司的设计内容包括:家具功能设计、造型设计、平面布展方案设计、色彩设计、照明设计、水电改造设计以及主材配置设计;博洛尼公司需在初步设计方案完成且杨亭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后,向杨亭提供设计说明、原结构平面图、拆改后平面布置图、顶面布置图、地面铺装图;在设计方案最终确定、双方签订装修合同且杨亭支付首期工程款后,博洛尼公司向杨亭提供水、电路改造设计图、装修施工图、效果图;设计费单价为每平方米150元,设计收费面积为140平方米,设计费共计21000元;博洛尼公司的设计周期为7天,博洛尼公司在现场测量后15个工作日完成初步设计方案;杨亭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后,博洛尼公司向杨亭提交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合同签订当日,博洛尼公司对x号房屋进行了现场测量,杨亭支付博洛尼公司设计费21000元。合同签订后,博洛尼公司派人到x号房屋进行了现场测量。后,博洛尼公司进行了初步设计,并以微信的方式向杨亭送达了平面设计图。此后,因价格问题,杨亭与博洛尼公司双方未能就装修合同的签订达成一致。杨亭要求博洛尼公司给付设计合同中约定的图纸,博洛尼公司以双方未签订装修合同为由予以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形成本次诉讼。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设计合同,微信记录等在案作证。本院认为:杨亭与博洛尼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博洛尼公司应当遵守。根据设计合同的明确约定,博洛尼公司应在在初步设计方案完成且杨亭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后,向杨亭提供设计说明、原结构平面图、拆改后平面布置图、顶面布置图、地面铺装图。而这些图纸的提供系不以双方签订装修合同为前提的。根据现有事实,博洛尼公司仅向杨亭提供了平面效果图一张,且拒绝提供其他图纸,博洛尼公司已构成违约。现杨亭要求解除合同,予法有据,本院支持。双方合同解除后,杨亭已交纳的设计费,博洛尼公司还是应当退还一定的设计费用。对于应退还的金额,本院考虑到博洛尼公司已对x号房屋进行了现场测量,且提供了部分图纸,完成了一部分设计工作。故针对此部分的工作量,杨亭还是应向博洛尼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故应退还杨亭设计费金额,由本院酌定。关于杨亭要求的租金损失以及物业费损失。本院认为,根据杨亭提供的租赁合同,其租赁期限为一年,至今尚未到期。因此,仅根据租赁合同,不能看出杨亭因博洛尼公司的违约行为而导致租期延长。据此,杨亭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杨亭与被告博洛尼旗舰装饰装修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7日签订的《博洛尼整体家装解决方案委托设计合同》。二、被告博洛尼旗舰装饰装修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杨亭设计费一万八千元。三、驳回原告杨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全部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元,由原告杨亭负担184元(已交纳),由被告博洛尼旗舰装饰装修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25元(原告杨亭已交纳,被告博洛尼期间装饰装修工程(背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杨亭)。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穆 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许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