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张雪年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83号罪犯张雪年,男,汉族,中专文化,1979年1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2日作出(2008)扬广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雪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20年4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1年7月22日、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1)、(2013)宁执行字第4841号、第971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雪年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张雪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张雪年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雪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雪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四日(刑期至2016年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