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金光大与吉林东方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光大,吉林东方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942号原告:金光大,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佟艳芹,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东方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河南街。法定代表人:曹昌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华茵,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单丽芳,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光大与被告吉林东方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金光大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光大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光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已交纳)由原告金光大负担。审 判 长 赵雅平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人民陪审员 高明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