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商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金梧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梧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孙学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商初字第1064号原告江苏金梧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户部街29号西楼1003室。法定代表人张桂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燕,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学军,男,1976年4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强,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梧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金梧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金梧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江苏金梧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