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2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文英、郝承普、韩超军与原审被告郝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英,郝承普,韩超军,郝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26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英。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承普。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袁秀荣,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滑县)律师。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崔郁欣,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滑县)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韩超军。委托代理人袁增旺,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被告郝婷婷。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文英、郝承普、韩超军因与原审被告郝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王文英、郝承普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文英、郝承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王文英、郝承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学海审 判 员 毛晓燕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文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