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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2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薛小飞、唐金钗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小飞,唐某,薛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241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小飞。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9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曾因赌博于2005年12月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罚款3000元;又因赌博于2011年6月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500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薛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2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小飞、唐某、薛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于同月18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7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志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小飞、唐某、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9日,被告人薛小飞、唐某、薛某合伙租赁瑞安市安阳街道宏都小区××幢×单元×××室,尔后召集他人以麻将形式在此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人民币42000元。期间,被告人薛某于9月初因故退出。2015年9月14日,该赌窝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薛小飞。同年9月15日,被告人唐某在湖岭派出所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8日,被告人薛某向瑞安市公安局投案,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在本院审理阶段,被告人薛小飞、唐某、薛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4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薛小飞、唐某、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张某、林某甲、林某乙、潘某、吴某、钱某、林某丙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检举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小飞、唐某、薛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薛小飞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有赌博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薛小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薛某能自首且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已退出非法所得,均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小飞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二、被告人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三、被告人薛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薛小飞、唐某、薛某共同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42000元(扣押于本院)及作案工具麻将2副(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其中非法所得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秋霞人民 陪 审员 李熊熊人民 陪 审员 赵庆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李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