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肇庆德宝房地产有限公司、梁少锋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德宝房地产有限公司,梁少锋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303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肇庆德宝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凤志,住所地:肇庆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412012002147,股东:肇庆市华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庆市七星发展公司、梁少锋。诉讼代表人:梁凤球,男,××年××月××日出生。被告人梁少锋,男,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肇庆市端州区,住端州区,肇庆××有限公司股东、肇庆市××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4年7月30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华君,广东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5)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肇庆德宝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宝公司)、被告人梁少锋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洁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德宝公司诉讼代表人梁凤球、被告人梁少锋、辩护人刘华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少锋在梁凤志(另案处理)的指使下,为骗取资金用于归还德宝公司的借款及经营,以德宝公司名义,以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协议书》等形式,隐瞒该公司的房产已经销售的事实,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骗取被害人的资金。具体如下:1、2004年9月20日,在出售聚雅居D10栋给被害人梁某时,梁凤志及被告人梁少锋隐瞒广东省古今拍卖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已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的事实,不向肇庆市端州区房管局提供梁某购买该房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骗取了被害人梁某的购房款1456152元。2、2004年10月6日,在出售逸湖居D16栋给被害人朱某时,梁凤志及被告人梁少锋隐瞒翁某锋已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的事实,不向肇庆市端州区房管局提供朱某购买该房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骗取了被害人朱某的购房款145万元。3、2005年10月16日,在出售逸湖居C10栋给被害人唐某等人时,梁凤志及被告人梁少锋隐瞒唐某明已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的事实,不向肇庆市端州区房管局提供唐某购买该房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骗取了被害人唐某的购房款145万元。4、2006年4月28日,在出售聚贤居E2-02给被害人蓝某时,梁凤志及被告人梁少锋隐瞒肇庆市端州区城东办事处已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的事实,不向肇庆市端州区房管局提供蓝某购买该房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骗取了被害人蓝某的购房款157.5万元。5、2008年4月28日,为取得被害人何某甲的借款,梁凤志及被告人梁少锋隐瞒聚贤居E10栋已销售给冯某、逸湖居C15栋已销售给陈某、紫云亭C01栋已销售给黄某甲及黄某慧、紫云亭C08栋已销售给黄某丙及杨某珍的事实,将上述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给被害人何某乙,骗取借款700万元。6、2008年8月7日,为取得被害人张某、谭某乙的借款,梁凤志及被告人梁少锋隐瞒翔云阁A02栋已与张某一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的事实,将该房作为抵押物抵押给被害人张某、谭某乙,骗得借款23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德宝公司、被告人梁少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梁少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单位德宝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梁少锋辩解称:1、指控的第1-4宗,我不知情,都是老板梁凤志操作;2、指控的第5、6宗,银行贷款到期,梁凤志与对方协商好相关事情后,我去办理相关手续而已,所有借款都存入公司账户,用于还银行贷款;3、第6宗实际借款是180万元,50万元是利息。我只是挂名股东,没有得到分红,所有事情都是梁凤志负责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梁少锋未参与凤凰台聚雅居D10栋、逸湖居D16、C10栋、聚贤居E2-02栋的销售和抵押借款业务,对存在的欺诈行为不知情。二、德宝公司与张某、谭某乙、陆某帆之间的纠纷是民事纠纷,且已由肇庆中院调解结案,德宝公司未向张某、谭某乙披露售房事实不损害张某、谭某乙的任何利益,更不是犯罪行为。三、被告人梁少锋虽然参与了骗取何某甲700万元贷款的行为,但梁少锋有以下从轻情节:1、从借款的目的和款项去向看,被告人梁少锋的主观恶意小;2、从参与诈骗的程度看,梁少锋参与的行为不多;3、从梁少锋的地位、作用看,他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4、受害人何某甲为获取高额利息借款,其本身有过错;5、梁少锋参与骗取何某甲700万元后自己没有收益;6、梁少锋认罪态度好;7、梁少锋是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梁少锋在4年以下量刑。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德宝公司于2002年11月19日成立,被告人梁少锋是德宝公司的股东之一。2008年4月28日,在明知公司已经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被告单位德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凤志(在逃)以项目实施需要资金为由,伙同被告人梁少锋一起,隐瞒德宝公司名下房产聚贤居E10栋、逸湖居C15栋、紫云亭C01栋、紫云亭C08栋已经销售并已实际交付给他人使用的事实,以该四栋房产作抵押、被告人梁少锋及肇庆市华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骏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少锋)作为担保人,向何某甲借款人民币700万元。签订借款协议当日,梁凤志将上述四套房屋的房产证原件交给被害人何某甲,同日何某甲从其私人账户汇款700万元至梁凤志指定的肇庆西江能源发展公司(以下简称西江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凤志)的账户,同日西江能源公司以借款中的651万余元归还农业银行肇庆分行贷款。被告单位德宝公司与被害人何某甲约定在收到借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他项权证抵押到何某甲或其指定公司名下。2008年5月16日双方在肇庆市端州区公证处对借款协议书进行公证,但一直未办理他项权证。2009年2月11日、2009年3月5日,被告人梁少锋在梁凤志的指使下,以德宝公司名义在《西江日报》发明公告,声明因公司保管不善遗失聚贤居E10栋、紫云亭C01栋、紫云亭C08栋三房的房产证,并保证没有将该产权证作抵押或其他用途。同时向端州区房产交易所及房产建设管理局申请补办产权证。被害人何某甲得知德宝公司上述行为后经向端州区房管部门查询得知德宝公司抵押给其的逸湖居C15栋已于2008年10月28日因民事诉讼被法院处理。2009年3月13日被害人何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及立案侦查情况。2、户籍及前科资料,证实:被告人梁少锋的身份信息及无犯罪前科。3、抓获经过、传唤通知书、拘留证及逮捕证,证实: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报案立案后,自2009年4月18日开始先后七次传唤被告人梁少锋、三次传唤证人梁凤球。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梁少锋被传唤到端州区公安局进行讯问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4、德宝公司、西江能源公司、华骏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三公司的成立日期及股东组成情况。其中德宝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梁凤志,股东为华骏公司、肇庆市七星发展公司、被告人梁少锋;华骏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梁少锋,股东为梁凤志、梁少锋、梁凤球;西江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梁凤志,股东为华骏公司、梁凤球、梁凤志。5、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梁少锋、梁凤球人身及办公室、涉案的德宝公司、华骏公司进行搜查,均未发现有涉案物品;对西江能源公司搜查后扣押了各类记账本、记账凭证、细账等文件。6、肇庆市七星发展公司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肇庆市国土局关于德宝公司用地的批复、协议书、证明、补充合同、合作开发合同等资料,证明德宝公司土地的来源。7、德宝公司预售商品房申报表,肇庆市住房建设局提供的凤凰台预售登记资料、涉案房屋查封情况,证实:德宝公司为其开发房产申报预售,部分房屋取得预售许可证,部分房屋因产权纠纷被查封。8、被害人何某甲提供的借款协议书、德宝公司借款时向其提交的抵押房屋房产证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电汇凭证、端州公证处公证书等资料,证实:德宝公司于2008年4月28日以紫云亭C01栋、C08栋、聚贤居E10栋、逸湖居C15栋四房屋作为抵押,向何某甲借款700万元(月利率2%,借款期限六个月),并约定收到款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他项权抵押到何某甲名下。借款人为德宝公司,加盖德宝公司公章并由梁凤志签名,担保人为华骏公司及被告人梁少锋,加盖华骏公司公章并由梁少锋签名。当日何某甲通过私人账户31×××10将700万元汇入梁凤志为法定代表人的西江能源公司账户64×××36。2008年5月16日双方在端州区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书确定《协议书》上各方签字、印鉴均属实,并说明《协议书》中抵押物的抵押自房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用于抵押的四栋房屋房产证登记权属人均为德宝公司(内均有他项权登记情况,他项权人均为农业银行,盖“已注销他项权”字样)。9、西江日报《公告启事》、德宝公司致端州区房产交易所和端州区房产建设管理局的书证,《申请书》、(2009)端民保字第27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端民商初字第277-1号《民事裁定书》,被害人何某甲向端州区建设局作出的《关于德宝公司遗失声明的异议》,证实:德宝公司于2009年2月9日在西江日报刊登遗失聚贤居E10栋产权证、于2009年3月5日在西江日报刊登遗失紫云亭C08栋、C01栋产权证,并分别于同日向端州区房产交易所及端州区房产建设管理局作出说明,保证未将产权证作抵押或其他用途,同时申请公告期满补办产权证。本院依被害人何某甲申请冻结德宝公司、华骏公司的银行存款9771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依何某甲申请要求端州区房管局协助执行查封以上房屋至2011年3月5日,期间停止办理三套房屋产权转让登记手续。被害人何某甲关于德宝公司遗失声明的异议,声明德宝公司声称遗失的上述三房房产证原件在其本人手中,要求停止为德宝公司补办产权证。10、被害人黄某甲提供的紫云亭C01栋《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证明书等资料,证实:黄某甲、黄某慧两人于2007年5月18日与德宝公司就紫云亭C01栋签订购房合同,于2007年5月25日向德宝公司支付购房款280万元。德宝公司及凤凰台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均证实紫云亭C01栋业主黄某甲、黄某慧于付款当日收楼并自收楼当日起一直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11、(2009)端民商初字地293-1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证实:被害人陈某以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起诉德宝公司及华骏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根据陈某的申请冻结、查封两公司相应数额的财物。12、德宝公司提供的涉案房屋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证实:相关被害人与德宝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委托德宝公司办理产权证书。其中购买人冯某于2006年7月4日与德宝公司签订聚贤居E10栋购房合同(总价款1369500元),并于2006年9月19日办理契税完税证。购买人杨某珍于2007年9月25日与德宝公司签订紫云亭C08栋购房合同(总价款398万元),并于2007年10月12日办理了契税完税证。13、端州区房产档案馆出具的北岭七星旅游度假区北干道凤凰台情况汇总表、凤凰台所有房屋档案资料,证实:涉案房产的相关情况(2009年4月17日查询时)。①紫云亭C01栋,无合同签订情况,无他项权记录,无新权属人,有预售许可证,已被法院查封(注:房管局无黄某甲、黄某慧的购房合同,无何某甲抵押权记录)。②紫云亭C08栋,购房人为杨某珍,已办理预告登记,有预售许可证,已被法院查封,(注:无何超某抵押权记录)。③逸湖居C15栋,2005年7月28日由陈某购买,有预售许可证,新权属人为陈某(注:无何某甲抵押权记录)。④。聚贤居E10栋,购买人冯某,于2009年3月10日办理预告登记,有预售许可证,新权属人为冯某(注:无何某甲抵押权记录)。14、紫云亭C08栋、C01栋、聚贤居E10栋、逸湖居C15栋的档案资料,(2008)端民商初字第761号民事调解书及(2008)端民商初字第76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肇庆市房产管理局的公告及注销决定,证实:紫云亭C08栋、C01栋、聚贤居E10栋均被法院查封;肇庆市房产管理局根据民事调解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注销德宝公司逸湖居C15幢房的房地产权证的决定。逸湖居C15幢房屋实际购买人陈某已于2009年1月23日在办理了相关契税后领取了逸湖居C15栋房屋产权证。15、西江能源公司现金支出证明单及相关汇总,证实:被告人梁少锋及其父亲梁凤球从西江能源公司领取的现金、费用及利润分成情况。其中梁少锋在2008年期间领取72.368万元现金,2005年3月11日至2006年12月15日领取利息及利润分成共85.5万元。梁凤球在2005年-2007年从西江能源公司领取利润分成共40多万元。16、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焦煤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付西江能源款项情况》、《煤炭购销合同》、银行支付凭证、焦煤公司与西江能源公司于2008年11月3日的对账单,证实:焦煤公司于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每月均预付货款给西江能源公司,共支付16813.5万元,2007年7月西江能源公司未能如期继续交货。截止2008年11月3日西江能源公司共欠焦煤公司85439988.59元。17、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山焦煤公司诉西江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相关材料,证实:焦煤公司于2010年5月29日起诉西江能源公司,要求判决西江能源公司偿还已支付货款8543余万元,梁少锋作为西江能源公司委托代理人参与该案庭审,并对起诉之事实予以认可。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西江能源公司向山西焦煤公司偿还货款85439988.59元及利息。18、新佳奥咨询服务(上海)公司出具的书函、《购销合同》、《协议书》、西江公司于2004年5月21日出具的《还款保证书》等书证,证实:西江能源公司与新佳奥母公司华枫能源公司签订进口无烟煤合同,其后拖欠货款,经多次催款,西江能源公司从2005年9月至2007年10月共还210万元,新佳奥公司多次派人追款未果,西江能源公司尚欠新佳奥公司1270余万元及利息348余万元。19、涉案人员梁凤志、德宝公司、西江能源公司、华骏公司等银行账户查询资料及交易流水、中国农业银行肇庆分行记账凭证等资料,证实:德宝公司、西江能源公司、华骏公司账户相互之间款项有多次交叉来往。其中西江能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肇庆分行开设的账户64×××36于2008年4月28日收到被害人何某甲私人账户31×××10汇入的700万元(收款之前账户余额三百余元),同日西江能源公司上述账户通过四个账户转贷651万余元、向华骏公司444001708615053000334账户支票转账47万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梁凤球(梁凤志的哥哥,梁少锋的父亲,西江能源公司副总经理、德宝公司副经理)的证言,主要内容:西江能源公司、德宝公司、华骏公司都是我弟弟梁凤志的,他是三家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老板,后来让我儿子梁少锋挂名华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出资人和老板还是梁凤志。德宝公司是梁凤志为开发北岭山凤凰台别墅专门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属于西江能源公司的下属公司,华骏房地产公司没有实际开发房地产项目,三个公司有同一个财务部,德宝公司财务部的工作人员实际上是西江能源公司的工作人员。德宝公司开发的凤凰台别墅2007年底的时候基本销售完了,没有收入来源。华骏公司基本上没有收入来源。西江能源公司也因为欠山西焦煤公司6000万元的货款一直没还清,所以在08年之后三家公司的财务状况是既没有收入,又负债累累,已经资不抵债了。我知道西江能源公司欠山西焦煤公司货款的事前,曾经和对方对过数,后来听梁少锋讲,山西焦煤公司把西江能源公司起诉到山西太原的法院,梁少锋代表西江能源公司参加了该官司的庭审过程。有些别墅已经实际销售出去了,由于梁凤志想利用房屋向银行贷款出来用,就一直拖着没有为实际购房者办房产证,所以这些已经销售的别墅权属人还是德宝公司。银行贷款快到期的时候,梁凤志和梁少锋就利用这些房屋作抵押向何超盈等人借钱,当时梁凤志和梁少锋向借款人隐瞒了房屋已经销售的事实,在三个公司都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向何超盈借700万元。梁少锋和华骏公司作为借款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名。利用已经出售了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既隐瞒了借款给我们的人,又隐瞒了那些购房者,特别是梁少锋到西江日报登报声明遗失了抵押给何超盈的4套房产证,是造成梁少锋被拘留的直接原因。登报时间应该是在向何超盈借钱之后,是梁凤志叫梁少锋去的。要求我们协助完成借款的也是梁凤志,因为梁凤志是公司老板,我和梁少锋都听他的话,借的钱都被梁凤志拿去用了,但究竟是不是全部用来经营煤炭我不清楚。梁凤志现在在印尼,具体什么地方不清楚。我帮梁凤志做事没有从中获得额外报酬,只是领取工资。西江能源公司账册反映我从西江能源公司和德宝公司支取了40多万元的利润分成,这些都是支付给金江典押行的、陈某标和钟某等人的利息,当时梁凤志叫我以西江能源公司的名义向他们借款,借款都是我经手拿回来的,所以由我从公司领取利息交给他们,因为都是高利贷,对方有记账,没有给我们收条。2、证人蒙某(原德宝公司员工)的证言,主要内容:德宝公司是西江能源公司的下属公司,公司2008年之后就没有房屋销售了。梁少锋是梁凤志的侄子,没有具体负责的工作,听梁凤志的安排做事。梁凤志离开公司后,公司就由梁凤球、梁少锋父子两人负责,一般事务由梁少锋处理。2007年底之后西江能源公司、德宝公司、华骏公司就没有正常收入了,年底连工资都不能按时发。山西焦煤公司和香港华枫公司的人都过来催过款。2008年梁少锋安排我带凤凰台紫云亭C01栋、C08栋、聚贤居E10栋等三套房的业主去西江日报办理登记遗失房产证的声明,并向房管部门申请补办房产证,最后带相关业主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当时包括紫云亭C01栋、C08栋、聚贤居E10栋三房在内的部分凤凰台别墅购房者因为迟迟没有拿到房产证,经常到公司吵闹,要求公司尽快办证。我根据梁少锋的安排去登报声明遗失房产证,登报内容是梁少锋教的。我记得只带了紫云亭C01房和C08房的业主去办理,而聚贤居E10的登报声明手续,应该是梁少锋叫业主自己办理的。梁少锋叫我为上述三套房办证之前,我记得李某跟我讲过,因为德宝公司向何某甲借钱,上述3套房屋拿来当作抵押物抵押给了何某甲,我还记得何某甲的财务人员阿雨过来公司拿走了几本房产证。3、证人黄某乙(西江能源公司财务人员)的证言,主要内容:我1995年至2007年11月在西江能源公司财务部工作,西江能源公司收入来源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房地产部(德宝公司)销售的凤凰台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到2007年底时基本没有了,只剩两三套房屋;二是煤炭部经营收入,从2007年9月份左右就没有收入了。华骏公司是挂名的,没有实际运作和投资项目。2007年底开始西江能源公司已经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了。西江能源公司欠下山西焦煤公司约6000万元货款至今未还清,被焦煤公司起诉到当地法院。梁少锋、梁凤球二人都代表西江能源公司和焦煤公司的人对过数,肯定知道这个情况。且梁少锋的妻子李某从2006年左右一直到公司解散都是公司出纳,梁少锋肯定了解公司财务状况。据我所知公司还欠了香港华枫公司大概100多万元。梁少锋在西江能源公司是帮他叔叔梁凤志打工,根据梁凤志的安排做事。只有梁凤志同意的情况下,梁少锋、梁凤球二人才可以从公司支取现金。除工资外,从公司财务账上出去的钱看,梁少锋、梁凤球父子应该没有其他特殊的报酬。西江能源公司是梁凤志投资成立的,他是法定代表人,公司实际上是他一人说了算。4、证人罗某、刘某甲、李某、钱某、刘某乙、谭某甲、覃某(德宝公司、西江能源公司、华骏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西江能源公司、德宝公司、华骏公司均是梁凤志开设,实际经营者和老板都是梁凤志,三家公司内部人员构成基本一样,三公司财务是同一班人负责。德宝公司和华骏公司没有财务部门,两公司的财务收付都是西江能源公司直接收付,德宝公司很多支出都是从西江能源公司的账上流出去的。德宝公司只开发过凤凰台楼盘的项目。西江能源公司在2006年至2007年6月份与山西焦煤公司鉴定《煤炭购销合同》后因为没有履行合同,导致西江能源公司欠下山西焦煤公司约8000多万元货款,自2007年底开始公司资不抵债。梁少锋、梁凤球两人是清楚西江能源公司欠山西焦煤公司8000多万元货款的事情的,因为两人都与对方对过数。公司向他人借过款,在出纳账上是以收到现金形式记账,利息以利润分成形式显示。由于对外借款利息高达5%的月息(后调至3%),每月财务支出大部分用于归还高额借款利息。5、证人郑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2001年开始在七星公司工作,德宝公司是开发凤凰台的单项公司,工商登记为华骏公司、梁少凤和七星公司是德宝公司的股东,实际上是七星公司把凤凰台的地卖给梁凤志,由梁凤志负责开发,七星公司收取梁凤志的购地款,七星公司不参与德宝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分红,也没有参与销售额的分配,只负责帮德宝公司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和证件。6、证人岑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何某甲借钱给德宝公司的协议是我草拟的。梁凤志说要借钱周转,协议中四套房产抵押在肇庆农业银行用于借款。2008年4月28日何某甲转了700万元到梁凤志指定账户,梁少锋从银行中取回房产证交回我公司。双方到端州公证处办了公证。因梁少锋没把公证书给我,多次催促都拖着,我们无法办理他项权证。签订合同后,梁凤志曾说房产可能会卖给别人,到时将欠款还上,取回房产证,之后这件事就拖着。到2009年3月初,我们发现西江日报上有两份遗失声明,显示我们手上两套房子的房产证遗失,要求补办,所以我们就委托温某报案。德宝公司只支付过一个月利息,此后一直没有支付,合同到期后,梁凤志跟何某甲说要延期还款,何某甲要求梁凤志尽快还款。7、证人温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受何某甲委托来报案,2008年3月份何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了梁凤志,2008年4月28日梁凤志声称公司周转款困难提出向何某甲借款700万元,并以其凤凰台的四栋别墅(聚贤居E10栋、逸湖居C15栋、紫云亭C01栋、紫云亭C08栋)作担保。签订合同时,梁凤志将上述四栋别墅房产证原件交给何某甲,同时合同在端州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签订合同当日何某甲从其私人账户电汇了700万元到肇庆市西江能源公司账户。梁凤志借款后有意拖延不配合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到2009年2月份,何某甲通过向房管部门查询了解,发现凤凰台逸湖居C15栋已于2008年10月20日出售给第三方,并在《西江日报》上以上述四栋房屋产权证原件不见了为由,登公告申请补发。同时在2006年已经将聚贤居E10栋抵债给了冯某。8、证人冯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从2004年开始借钱给梁凤志直到2006年,后来梁凤志就以聚贤居E10栋别墅抵债还我之前的借款及利息,共130万元,并将之前的借款收据全部收回。我是2006年7月份在凤凰台售楼部与德宝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该别墅总价130多万元(以合同定价为准),并支付了四万多元的印花税,2007年2月我入住该别墅至今。开始公司开收据给我,经我多次催,才开了发票给我,但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将房产证给我。我曾问过梁凤志说是否办好证并抵押给别人,他讲不可能。后来该公司说原来是有一个房产证的,由于遗失了,要求我们去办手续,因此端州区房管局及西江日报登遗失等都是我去办理的,目的就是能补领一个新的房产证。9、证人黄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和妹妹黄某慧于2007年5月18日以280万元的价格共同购买了凤凰台紫云亭C01栋别墅,并于当天与德宝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2007年5月25日交齐房款,德宝公司出具发票给我们。德宝公司一直以资料未整理好为由,拖延办理房产证。催对方办证期间我一直是和德宝公司的梁少锋经理联系,特别是梁凤志离开公司后。到2009年3月左右,我又打电话询问办证的情况,梁少锋就对我说,德宝公司把我购买的房屋的房产证遗失了,准备去登报声明遗失了房产证,登报后就可以帮我补办一个房产证。2009年3月9日梁少锋(或者是蒙某,具体记不清楚了)打电话通知我去办证,带我去房管局的是蒙某,因为梁少锋不出来干事的。我购买的时候知道该房屋被德宝公司抵押给银行贷款,这些是行业规则,我们清楚。当时德宝公司承诺会在合同期限内(到2008年6月)帮我们办证。到了2009年德宝公司通知我去房管局的时候,我才知道是被一个叫何某甲的人申请查封了。德宝公司与何某甲存在借贷纠纷,但是我不清楚德宝公司将我购买的房屋拿取抵押借款了。10、证人黄某丙的证言,主要内容:凤凰台紫云亭C08栋别墅是以我妻子杨某珍的名义在2007年9月份购买的,一切手续都是我办理的,付清房款后我一直催德宝公司办证,但对方一直拖着,超出合同期限很久都没有办理。德宝公司一直都是由梁少锋和我交涉的。当时梁少锋说德宝公司将我房屋的房产证遗失了,需要登报声明遗失才能补办,登报时需要我去签个名,协助他们办理登报的相关手续。德宝公司的蒙某带我去办理登报手续,我记得只签了个名,登报费用应该是德宝公司支付的。登报后几个月,大概2009年底我就领到房产证了。我不知道我的房屋被德宝公司拿去抵押贷款,并被相关债权人申请查封了该房屋。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甲的陈述,主要内容:2008年4月28日,梁凤志以德宝公司名义向我借款700万元,并以凤凰台紫云亭C01房、紫云亭C08房、聚贤居E10房、逸湖居C15房等四套房的房产证作为借款担保物,梁少锋和华骏公司作为借款担保人。借款期限半年,约定期满无法还钱,以该四栋别墅抵消。签订协议后,我把700万元转到梁凤志指定的西江能源公司账户上,梁凤志将原来押在银行的四本房产证交给我,并支付了一个月利息,之后就没再支付了。当时是在南海广联实业发展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的,德宝公司这边有梁凤志和梁少锋在场,我公司有岑某和我。借款当日,梁少锋在《协议书》的担保人上签名。2008年5月16日我们双方在肇庆市端州区公证处就该借款协议进行了公证,梁少锋作为担保方,在公证书的材料上签名确认。后来我公司员工岑某多次催梁凤志办理上述四套房屋的他项权证,但梁凤志和梁少锋互相推托,一直没有办理。借款时我不知道德宝公司的财务状况,因为他能提供房屋作为借款担保物。当时梁凤志说上述四套房屋作为抵押物被德宝公司抵押给了肇庆的农业银行用于贷款,贷款期限快到了,就向我借款7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的贷款,等德宝公司从银行赎回房产证之后,就去房管局办理他项权。2009年3月4日我公司温某发现德宝公司在肇庆市西江日报上将抵押给我的上述四套房屋中的三套房产证办理了登报遗失声明,于是我于2009年3月10日向端州区房管部门提出了异议,又委托温某报案。但后来仍有三套房屋的产权被办理在他人名下。2009年2月初,梁凤志给我打电话说在印尼做铁矿生意,我意识到他已经跑了,就安排公司的人到法院起诉梁凤志、德宝公司、梁少锋、华骏公司等。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少锋的供述,主要内容:西江能源公司、华骏公司、德宝公司实际都是梁凤志独资成立的,财务统一由西江能源公司财务部负责收支,这三间公司都是同一套人员,会因工作上的需要而调配。我和父亲梁凤球虽然挂名股东,但没有实际投入资金,也没有权利分红。华骏公司从来都没有和房地产商合作开发过楼盘,德宝公司是开发凤凰台(也叫肇德山庄)楼盘的单项公司。这三间公司都是我们梁家人说了算,梁凤志不在公司的时候会委托我代理他的角色,或者交代我去完成一些专门的任务。德宝公司开发的凤凰台别墅大概从2003年初开始销售,收入基本上被转入西江能源公司的账户,主要用于煤炭生意、偿还银行贷款或者他人借款等支出。另外梁凤志个人从公司支取的现金占了公司支出的很大部分。在梁凤志同意的情况下,我可以从公司支取现金,但也是用于公司的事情。我领取的西江能源公司利润分成款实际上是支付给借款给我们公司的典押行的利息款。除了领取工资,年底领取奖金(双粮)之外,我和其他员工的报酬没有什么两样。凤凰台楼盘竣工后,已销售的房屋并且在建设局办理了预售登记备案的,该房屋就应该确权在购房者的名下,没有销售出去的房屋就确权在德宝公司名下。德宝公司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公司签名栏目上由梁凤志签名或者盖上梁凤志的私章。梁凤志在开发凤凰台楼盘时缺乏资金,需要融资,向翁某锋等人借过款,利息每月5%,西江能源公司从那时开始每月支付十多万的利息,账目上是以西江能源公司的利润分成款支付反映的。2007年之后梁凤志因为西江能源公司经营煤炭生意不善,资金严重不足,对外欠了不少债务,特别是在2006年12月至2007年5月期间,梁凤志收取了山西焦煤公司1.6亿的货款后只提供了部分货物给对方,剩余约8000多万元的煤炭至今无法交付,造成西江能源公司欠山西焦煤公司约8000多万的货款。同时梁凤志为了筹集资金继续经营煤炭生意,在银行贷款到期后又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以房屋作抵押向别人借款。当时梁凤志根本没有能力还款,所以先借钱还银行,说白了就是谁催得紧,就还钱给谁。2008年之后西江能源公司欠山西焦煤公司8500多万元的货款,光这个债就还不清了,我是知道公司当时已经资不抵债的。2008年4月份,梁凤志向何某甲借了700万元人民币,用凤凰台紫云亭C01栋、紫云亭C08栋、聚贤居E10栋、逸湖居C15栋抵押给何某甲,我和华骏公司都是担保人。借款月息2%,利息是通过西江能源公司财务部以利润分成的形式支付的,转账到何某甲指定的账户。紫云亭C01栋、紫云亭C08栋、聚贤居E10栋、逸湖居C15栋购房者分别是黄某甲、杨某珍、姓冯的女士、陈某,上述四名购房者均按照各自购房合同上约定的期限向德宝公司付清了购房款。在销售的时候四套房子房产证已经抵押在银行,梁凤志拿到购房款后就拿去做煤炭生意了,没有用以还贷赎回房产证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拿了何某甲的700万元后,梁凤志把快到期的农业银行的650万元贷款还了,把四个证从农行赎了出来,然后交给何某甲。上述房屋均已交房,大部分已入住,除了陈某办理了房产证,其他均未办理,一直拖着购房者。按梁凤志的指示,为应付购房者,德宝公司在西江日报上登报说明遗失了紫云亭C01栋、C08栋、聚贤居E10栋的房产证原件,凭此向房管部门申请补办房产证。遗失证明是我按照梁凤志指示开的,让蒙某去西江日报社办理紫云亭C01、C08栋遗失声明手续。聚贤居E10栋是我出具证明,实际购房者冯某本人去办理声明手续。已经出售的房屋是不可以拿去抵押借款的,向何某甲借款时我们隐瞒了抵押房屋已经销售的事实,当时梁凤志还有一些财产,但都不足以作为还款保障。德宝公司、华骏公司、西江能源公司都没有资产作为还款保障,我自己根本没有还款保障。当时觉得梁凤志有能力解决这些问题,他叫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没有考虑后果。我们十分清楚公司状况,光是山西焦煤公司的钱我们就还不清了,根本没钱还给何超盈。公司的其他员工也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我妻子李某在2006年底左右至2008年下半年期间担任出纳,我还是比较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五、辨认笔录1、山西焦煤公司总经理李某民的辨认笔录,经其辨认:梁少锋代表西江能源公司参与了其公司起诉西江能源公司的开庭审理;梁凤志是肇庆西江能源公司董事长,西江能源公司与山西焦煤公司业务全部是与梁凤志本人接触洽谈,其公司追讨8543余万元也是同梁凤志联系的。2、证人蒙某对德宝公司于2009年3月3日在《西江日报》上发表的《公告启事》及德宝公司至端州区房产交易所相关书证进行指认,确认公告启事中紫云亭C08栋、C01栋房产证遗失声明是其带业主去办的;确认德宝公司至端州区房产交易所关于该两栋房屋的书证是其经办的。六、鉴定意见广东中鹏司法会计鉴定所受委托对西江能源公司、德宝公司进行相关鉴定,并于2009年8月25日出具肇中鹏所鉴字(2009)第00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1、西江能源公司是德宝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包括代德宝公司支付相关工程款和费用,借款给德宝公司等,而西江能源公司也从德宝公司融入资金。根据德宝公司账面记录,截止2008年12月31日,西江能源公司占用德宝公司资金余额为24125518.77元,根据西江能源公司账面记录,截止2008年12月31日,其占用德宝公司的资金余额为31973039.49元,双方上面数额相差7847520.72元。2、梁凤志占有西江能源公司的资金余额30658741.03元,占有资金的方式主要是现金借款。3、西江能源公司在2008年4月28日收到何某甲汇入的资金700万元,西江能源公司在收款当日分五笔支出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肇庆分行本金及利息共计6510385.39元。截止2008年12月31日,西江能源会计资料中没有发现其他与何某甲有关的资金往来,也没有发现有偿还或支付何某甲上述款项的记录。德宝公司会计资料中没有发现与何某甲有关的借款记录。5、西江能源公司收到其他个人借款,以利润分成、现金形式或支票形式支付给对方款项。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肇庆德宝房地产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签订抵押借款协议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梁少锋是实施诈骗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之一,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德宝公司及被告人梁少锋诈骗被害何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指控的第1-4宗事实,德宝公司为向他人借款,以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售登记的形式向债权人作抵押,后将房屋出售给实际购房者并交付使用,德宝公司非法占有实际购房者财物的主观故意不明显;指控的第6宗,德宝公司依照与张某、谭某乙之间的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已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发生纠纷后,经法院调解,张某、谭某乙的债权得以清偿,抵押权亦已消除。双方的抵押借款合同已履行完毕,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行为特征。故公诉机关第1-4宗及第6宗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单位德宝公司在欠下巨额债务,资不抵债,房屋已实际销售的情况下,隐瞒事实,以已销售的房屋作抵押向被害人何某甲借款700万元,并随后发表遗失声明,其非法占有故意明显,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梁少锋受德宝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凤志指使,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梁少锋及其辩护人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的辩护意见,确有理据,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肇庆德宝房地产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一百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梁少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敏琼审 判 员 李粉粉人民陪审员 潘婉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梁少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