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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初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文某与苏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苏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1774号原告:文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周长济,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传明,合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甲,农民。原告文某诉被告苏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龙小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长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某诉称:其与被告苏某甲原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生育了长女苏某丙,××××年××月××日生育次女苏某乙。2013年4月12日经法院调解离婚,一致协议女儿苏某丙、苏某乙由被告携带抚养。被告再婚后,由于没有时间照顾女儿,次女苏某乙经常打电话给其哭诉称继母责骂、体罚她,苏某乙不堪忍受于2014年7、8月份逃奔其,其多次规劝苏某乙回到被告身边,但苏某乙不肯离去,而被告又不配合其办理苏某乙的转学手续。为此,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将女儿苏某乙变更给其携带抚养,其自行负担苏某乙的抚养费。原告文某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的证��:1、身份证,证明其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2、户口簿,证实原、被告及其两个女儿的身份信息情况;3、结婚证,证明其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3、(2013)合民初字第416号民事调解书,证实原、被告于2013年4月12日调解离婚,婚生女儿苏某丙、苏某乙由被告携带抚养的事实。被告苏某甲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有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苏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经开庭质证,原告对苏某乙的陈述没有异议,表示同意苏某乙由其携带抚养,其自行负担苏某乙的抚养费。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生育了长女苏某丙,××××年××月××日生育次女苏某乙。2013年3月7日,被告苏某甲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本院于2014年4月12日作出(2013)合民初字第41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原、被告自愿离婚,婚生女儿苏某丙、苏某丁。2015年11月18日,原告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变更孩子苏某乙由其携带抚养,其自行负担苏某乙的抚养费。诉讼中,本院对苏某乙进行询问,其陈述称:被告没有时间照顾其,后母对其也不好,其表示愿意跟随原告共同生活。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的义务。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原、被告生育有两个女儿,其中次女苏某乙已逾10周��,根据本院向其所作的询问笔录,其提出愿意跟随原告文某共同生活,其意见应予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关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的规定,以及考虑到原、被告共同生育了两个女儿,原、被告离婚时,一致协议长女苏某丙、次女苏某乙均由被告苏某甲携带抚养,现原告请求变更女儿苏某乙的抚养关系,由其携带抚养,其自行负担苏某乙的抚养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上述事实及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文某与被告苏某甲的婚生女儿苏某戊,女儿苏某乙的抚养费由原告文某自行负担。本案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龙小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夏萍附本判决引用的���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者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在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