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商初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当代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志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当代集团有限公司,刘志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2152号原告山东聊城当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黄河路凤凰新城。法定代表人康克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继峰,男,汉族,该公司职工。被告刘志鹏,男,汉族,聊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工。原告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麻建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于继峰、被告刘志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7月27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楼房一套,位于开发区凤凰新城馨宜园14_4号。同时被告与中国银行聊城古楼支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由原告提供担保。贷款期限30年,自2007年9月3日至2037年9月3日,利率5.355‰(月息),按月还本付息,原告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如出现借款人未还款,造成银行划扣担保人资金的情况,借款人应将被告划扣的资金交担保人,并向担保人支付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由于被告自2013年12月份起,未按约定向银行归还借款,导致银行从原告保证金账户中划扣了款项。自2013年12月起至2015年11月,共扣划19次,计款43242.27元。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一、偿还代偿的按揭本息43242.27元;二、自代偿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承担原告为其垫付的公证费快递费430元;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买房办按揭贷款等都属实,但被告不知道若不还款,会扣划原告款项。自2013年12月份被告没有还贷,被告同意偿还代划扣的款项,同意支付违约金,其他要求和原告协商解决。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证据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7月27日签订买卖合同。证据二:按揭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经原告担保向中国银行抵押贷款事实。证据三:借款合同补充条款一份,证明原被告约定,发生代偿被告承担日万分之五违约金。证据四:公证书一份。证据五:中国银行扣款凭证、中国银行证明,证明划扣款情况。证据六:营业执照、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双方的主体资格。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通过原、被告陈述及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7年7月27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位于开发区凤凰新城馨宜园14_4号的楼房一套。同时原被告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古楼支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该合同由原告提供担保,约定贷款期限30年,从2007年9月3日起至2037年9月3日,月利率5.355‰,按月还本付息;原告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如出现借款人未还款,造成银行划扣担保人资金的情况,借款人应将被告划扣的资金交担保人,并向担保人支付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开始尚能按期偿还贷款,2013年12月份起,被告未能按约定向银行归还借款。中国银行聊城古楼支行从原告保证金账户中划扣了款项,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划扣19次,计款43242.27元(具体划扣时间、金额详见附后明细)。原告为索要划扣款项诉至本院,另原告主张公证费快递费430元应由被告承担,但开庭审理中未能提交证据。另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对原告购买的开发区凤凰新城馨宜园14_4号楼房进行了保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所提交证据存卷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原、被告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古楼支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其承担了保证责任,现原告诉求被告偿还代偿款项并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公证费快递费430元,因未按期提交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及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志鹏偿还原告聊城当代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43242.27元。二、被告刘志鹏向原告聊城当代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违约金,从自代偿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每笔代偿时间、金额详见附后清单)。案件受理费415元、保全费42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麻建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冲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