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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与贵州春天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贵州春天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春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4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工业集中区县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绍锡,董事长。被执行人贵州春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百草巷*号。法定代表人石学娅,公司负责人。第三人贵州春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百草巷*号。法定代表人石学娅,公司负责人。四川省武胜县人法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贵州春天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进行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贵州春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更名为贵州春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公司股东石学文、石学娅也已变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贵州春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履行原被执行人贵州春天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的本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的义务。二、追加原股东石学文(公民身份号码:43010519701221XXXX)、石学娅(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70712XXXX)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畅胜审判员  左松涛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明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川1622执48号之十申请执行人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工业集中区县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绍锡,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学娅,女,汉族,生于1977年7月12日,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70712XXXX。本院于2016年2月4日对被执行人石学娅名下的车牌号为贵AKxx**号奥迪小型汽车一台予以了查封。现当事人双方达成了调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本院已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石学娅名下的车牌号为贵AKXX**号奥迪小型汽车一台的查封。执行员詹金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书记员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