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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张翀与樊云、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翀,樊云,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255号原告:张翀,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樊云,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韩忠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翀与被告樊云、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2元(已减半),由原告张翀负担。审判长 王 宁审判员 钟华宏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包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