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张翀与樊云、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翀,樊云,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255号原告:张翀,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樊云,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韩忠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翀与被告樊云、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2元(已减半),由原告张翀负担。审判长 王 宁审判员 钟华宏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包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