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民申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邵龙火与宋柯毅、宋林华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宋柯毅,邵龙火,宋林华,嵊州市华林领带织造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申字第1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宋柯毅。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李秀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邵龙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婷娜,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宋林华。原审被告:嵊州市华林领带织造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领带园区仙湖路815号。法定代表人宋林华。再审申请人宋柯毅因与被申请人邵龙火、原审被告宋林华、原审被告嵊州市华林领带织造塑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15)绍嵊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宋柯毅以已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宋柯毅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柯毅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韦 玮代理审判员 王晗莉代理审判员 王琦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