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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付庆章、付文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庆章,付文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法定代表人,马国成,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付庆章,住隆化县。被执行人付文浩,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付庆章、付文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45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付庆章、付文浩履行给付2.03293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庆章、付文浩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45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静乃动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