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盛利强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利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1630号原告盛利强,男,198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号楼B168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青玲(受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利强诉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利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盛利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盛利强撤回对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盛利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俊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江 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