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0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柳州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柳州投资有限公司,广西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02执8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柳州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柳州市。法定代表人潘柳红,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来宾市兴宾区。法定代表人谭志勇,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广西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广西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柳来支行21×××63账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迁江支行22×××39账号的查封;三、扣划被执行人广西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柳来支行21×××63账号中的存款840000.00元。四、扣划被执行人广西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迁江支行22×××39账号中的存款31813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韦 薇审判员 陈勋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 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